在开盘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总会借用一些宣传性的销售广告来吸引购买者的眼球,以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欲望。此时,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是否属于购房合同当中的内容呢?这关系到日后是否能够把销售广告作为依据的问题,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宣传资料不能算做广告,但它和广告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同的内容:
1、广告是发布广告的人,通过广告代理机构,在一定的媒体上公布的信息,广告的发布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宣传资料却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讲,在一般情况下广告和宣传资料只能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在合同法里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开发商也不可能把合同的内容作为广告来发布。有些广告很模糊,如对企业形象的宣传,它不可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一定情况下,广告和宣传资料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一定情况是指,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比如,广告或宣传资料中说,保证24小时供热水等等,就可以视为合同的内容。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广告必须作为合同的附件。
对于销售广告是否能够成为购房合同当中的内容,现实中是区分了情况进行对待的,某些情况下销售广告是可以被视为合同内容的,而有的情况下又不可以,具体情况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外墙广告的合同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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