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XX 年 8 月 20 日于成都市共同签署: 1. 江阴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陈市村 法定代表人: 江荣方 2. 江苏双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缪双大
鉴于: 1.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舒卡纤维" )系一家由甲方等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 中外合资企业,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持有舒卡纤维 75%的股权.舒卡纤维目前主 要从事氨纶等高新技术化纤业务(以下简称"氨纶业务"); 2. 乙方为一家主要从事氨纶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 对氨纶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的管理及运行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甲方为避免其控股子公司舒卡纤维与乙方发生 同业竞争, 使舒卡纤维所从事的氨纶业务进一步趋向成熟, 甲方曾与乙方于 3 月 16 日 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将其持有的舒卡纤维 75%股权(以下简称"托管股权") 委托乙方管理, 委托管理期限至 XX 年 12 月 15 日止; 3. 乙方控股股东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的股 份有限公司, 为彻底解决与甲方控股子公司舒卡纤维的同业竞争问题, 四川舒卡特种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甲方持有的舒卡纤维 60%股权并且双方已就该等股权转让 事宜于本协议成立之日签署了一份 《关于转让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 60%股权之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股协议"), 为此,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 件提前终止前述《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0431001/lw/lw/ef/d5 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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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终止股权托管 1.1 甲乙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委托管理托管股权之《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 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舒卡纤维股权委托乙方管理, 乙方 亦不再为甲方管理任何舒卡纤维股权, 乙方亦没有继续向舒卡纤维提供任何咨询,建 议或资料的义务.
1.2 就乙方受托管理托管股权事宜, 甲方应依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乙 方实际受托管理托管股权期间(即自《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即 XX 年 3 月 17 日, 下同)起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 下同)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具体金额依以下计算 方法确定: (1) (2) 约定的托管期间为依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间, 即自《股权委 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XX 年 12 月 15 日止的期间; (3) 实际托管期间为乙方实际受托管理托管股权期间, 即自《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的期间; (4) 约定托管期间的管理费为依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全部托管期间的管 理费, 即舒卡纤维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根据舒卡纤维的财务报 表, 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止, 舒卡纤维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99,329,000.00 元)的 3%.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15 日内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支 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1.3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 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 实际应付管理费=约定的托管期间÷实际托管期间×约定托管期间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