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甲方)
联 系 地 址:
供方(乙方):
联 系 地 址: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向甲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购买乙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xr 1.1、 产品名称: 见附件表
产品品种: 见附件表
产品规格: 见附件表
1.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照国家标准;
(2)按部分标准;
(3)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标准
2、合同标准
2.1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出售给甲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乙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2.1.2 如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甲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2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双方商定的为标准;
2.3.2 如乙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甲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甲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供货的期间为2012.5月---2013.5月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合同总金额: 。大写: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20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甲方与乙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30 日至 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甲方在与乙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乙方支付该货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前5日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帐 号:6212260200054482019
帐 户 名:王美君(财务)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甲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将甲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乙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1.3 在乙方将产品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甲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