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景观规划设计合同范本2018规划合同(2)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将位于 项目的景观工程设计委托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计周期
此项目设计周期 天,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二.乙方的景观设计工程
根据项目的特点乙方的设计工作分 概念及初步设计 阶段. 深化扩初设计 阶段. 施工图设计 阶段
甲方对以上各阶段的设计如作修改,应向乙方补给相应的设计时间。
三.乙方的详细工作任务
1、 概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
甲方将项目总体规划方面的情况告之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项目总体规划和甲方对景观设计的初步设想,开展概念设计,确立总体景观设计的主题,能够和项目总体规划有机的结合,内容如下:
a) 概念设计说明;
b) 总体景观设计概念分析图和组团分析图;
c) 总平面图;
d)主要景观区域的分布图,可用图片的形式来表达。
(1) 乙方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概念设计及其意见,开展方案深化设计(进一步表达方案的构思和内容)。
a) 方案设计说明和主要植物品种的说明;
b) 景观方案彩色部总平面图,其中包括道路铺装、绿化;
c) 景观结构分析以及景观立体模式分析;
d) 项目各级景点和景区的平面、立面和文说明;
e) 用以表达主要景点( 经与甲方商定)的彩色效果或图片:主入口、中心道路、景观小品;
f) 项目景观道路设计图,提供平面和文说明。
2、深化扩初阶段
扩初设计是为了控制景观设计的细部效果,并根据甲方确认的总体环境规划,完成分区的细化及深化设计工作。
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
1. 总技术说明:
2. 项目园境规划平面图(彩色),以及分区放大平面图:
3. 提供各种铺装大样和地面停车处理方式;
4. 园林照明系统、排水系统、喷灌系统组织的布置图及部分大样图、灯具的选型图;
5. 绿化栽种区域地带的地形整体,垂直分布图;
6. 植物品种和布置图及观赏特性(主要景观树木的选型图和选择苗木的艺术要求);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法
参照国家及河南省规划设计收费有关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景观设计单价为平方米。景观的计价面积为:总规划用地面积减去规划用地内建筑单体的总基础面积。即:总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减去规划用地内建单体的总基础面积平方米等与 平方米。则项目的总设计费=总景观设计面积乘以设计单价。
本项目实际确定的景观设计费总计: 元整
本项目景观设计费甲方按分期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具体安排如下
五、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员组成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在乙方进行景观设计的每个阶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供建议。
2. 乙方进行景观设计的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甲方组织会审验收。
·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所需设计院的总图.设计所含的所有专业电子版图纸)。
2. 在乙方进行设计过程中,甲方应保持与乙方的充分沟通,定时会审图纸。
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概念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核确认后,在乙方进行深化设计时甲方不得推翻原来的概念和初步设计方案而重新设计,否则甲方向乙方补偿合同额50%的修改费。
七.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发现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设计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技术图纸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基于本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著作权归乙方,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次工程设计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方面和项目。
3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时,乙方有权终止设计。其间造成的延误的工期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损失(按合同额的2倍)。
·义务
1. 乙方要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给的设计方案,乙方不能擅自改变设计内容。
八.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日期进行景观设计工作,赔偿甲方的损失。
2.甲方如果不能按约定要求与乙方交换意见,定期会审方案,图纸及甲方多次修该设计造成乙方工作延误,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
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概念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核确认后,在乙方进行深化设计时,甲方不得推翻原来的概念和初步设计方案而重新设计,如果甲方执意要改变方案,应向乙方补偿相应的设计费。
九.本合同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双方盖章签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日期: 年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帐号:
城市规划设计合同2018规划合同(3)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_________
规模:□用地_________□人口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_________(比例尺_________)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_________套
□彩图_________套
□说明书或文本_________套
□时间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_________万元。
7.2 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方提交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_________。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_________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设计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_________项目经理(签):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_________
备案号: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个体工商户十三五规划雇工劳动合同书2018规划合同(4)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1、 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 若乙方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或在安装不当致使产品损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乙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给定的工作,甲方根据情况给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4、 若乙方 。
第七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八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 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 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三条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某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二、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迹清楚,文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三、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四、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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