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一九xx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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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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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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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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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小区楼│
│宅│ 区(县)街 号 房号 │
│座│ 胡同 │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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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状││
│况│平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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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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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租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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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租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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