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
住所地: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 话:传 真:
邮 政 编 码:
承租人:*
住所地: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3160XX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 深圳市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12月 日
鉴于:
(1)承租人拟通过 “****”1艘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融通资金。
(2)出租人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有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和行业规定;
1.4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二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超过*****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 特别声明:
3.1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 租赁物
第四条 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
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5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为非共有船舶,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承租人。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100%的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的。
5.6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船舶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2)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
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
第六条 租赁物的购买
6.1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买卖合同》。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卖方”)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方”)交付船舶(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7.2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船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船舶(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承租人将船舶(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又将船舶(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船舶(租赁物)的占有状况,出租人也未对船舶(租赁物)作任何变动和使用,因此,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即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验收合格。
7.3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其出卖给出租人的船舶(租赁物)及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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