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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_公司员工福利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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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起诉状范文_起诉公司的起诉状范本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起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起诉状范文篇1原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管*,男,20xx年9月19日生

  身份证号:0400197509xxxx

  住所地:美兰区区联合乡五星村三组

  电话:134567xx 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

  【20xx】第2235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XX年1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147.2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XX年10月工资和11月9天工资共计7147.2元及25%补偿金1783.8元;

  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被告管*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由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20XX年,被告管*在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缴费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只有当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企业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从来没有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因被告曾经做过工程预算,在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时,工作比较轻松,时间比较宽裕,被告也想做兼职增加收入。通过朋友介绍,20XX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为一个工程做预算,并口头约定一次性支付劳务费1500元。后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劳务费。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被告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由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原告从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5日

   公司起诉状范文篇2原告:汪家云,女,47岁,合肥市第五钢铁厂职工,住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

  被告:江汉,男,60岁,无职业,住所地: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定继承判令原告继承其养母的房产;2、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房屋主的养女, 被继承人于20XX 年8月2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间(位于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被继承人死后并无遗嘱,所以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在争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居住在争夺争议房产中,引起原告的质疑与不满。

  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有过继给被继承人,且被告长年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并未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而原告对养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在养父病故后的三十年里,每月送给养母一定的生活费和过节费。《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且在法律意义上,原告自幼过继给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侄女,具有遗产的法律继承权。此外,被告在房产仍处在争议的情况下入住争议房,属于违法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并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

  此致

   公司起诉状范文篇3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xx年12月7日出生, 住址,****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XX年9月25日作出的(20XX)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上诉人也不明白,为什么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公司的意志就不能独立了?上诉人具备健全的帐务帐册,财务是独立的,并没有逃避任何债务,被上诉人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逃避债务。一审法院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特殊的婚姻关系为理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山东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起诉状范文_起诉公司的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一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现居住于平凉市崆峒区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孩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000元。

  3、给孩子买奶粉、日用品及看病支出的医疗费8433.22元由双方平均分担。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1月24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崇信县某村村委会所在镇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xx年5月30日生育一女朱某某。婚后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并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多次发生家庭矛盾。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二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xx年4月、5月份工资2728元,20xx年4月份提成工资4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1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xx年8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4月、5月份工资2728元,20xx年4月份提成工资4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1元。被告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过,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三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 0879-8325754 被告:王明光,男,197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 电话:0879-8362371

  诉 讼 请 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被告进行处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xx.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98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 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xx年补换证,一直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 20xx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0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0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0元=15000元;

  4、毁掉其杂木400株价值400株x50元=20xx0元;

  5、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xx.00元)

  合计造成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我于20xx年6月初向威远镇林业站请求给予调解,于20xx年6月29日帮助调解,调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非常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1983年7月颁发《景谷县社员轮耕地使用证》证复印件。

  2、1995年1月颁发《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3、20xx年12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4、景谷县威远镇农业站调解文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辩诉人名单一份。

  此致

  景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月日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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