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2000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2000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2000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2000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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