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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档案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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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贯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指标体系

  (一)就业工作条件(7分)

  1、系(部)成立有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一名系领导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2分)

  2、系(部)领导重视,每学年专题研究系就业工作4次以上. (2分)

  3、至少有一名承办就业工作的专门人员和一名兼职就业指导教师,且进行过专门培训.(1分)

  4、系(部)有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1分)

  5、系(部)有为就业工作服务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设备。(1分,每缺一项扣1分)

  (二)就业工作内容(38分)

  1、就业管理工作(13分)

  (1)严格执行学院就业工作政策,严格遵守学院就业推荐工作程序。(2分)

  (2)能按时完成学院安排的就业工作任务。(1分)

  (3)毕业生推荐材料内容完整真实、管理规范,无虚假信息。(1分)

  (4)毕业生管理教育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就业实习管理规范,毕业生做到文明离校,无违纪现象。(2分)

  (5)按时、按质做好就业率统计上报工作。(2分)

  (6)毕业生生源信息无差错,按质、按量、按时编制本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并及时上报院就业办。(2分)

  (7)就业协议书发放、管理规范,有发放记录。(1分,发生一次违规扣0.5分)

  (8)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发生私自毁约或已纳入学校就业方案后违约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1分)

  (9)就业收费规范,无超出国家文件规定项目及范围的乱收费现象. (1分)

  2、就业指导工作(5分)

  (1)结合就业形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每年度不少于4次。(2分)

  (2)系(部)有就业指导教师,有计划针对各年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1分)

  (3)结合本系实际,开展就业咨询。(1分)

  (4)多方收集就业信息、广开就业渠道,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发布就业信息。(1分)

  (5)开展系(部)级就业经验总结,每年度交流一次以上。(1分)

  3、就业信息管理(4分)

  (1)多方收集用人单位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及时上报院就业办。(2分)

  (2)建立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库。(1分)

  (3)加强就业信息考察,确保就业信息真实可靠,严格就业信息审批制度。(1分)

  4、就业市场建设(10分)

  (1)认真组织毕业生参加学院举办的就业洽谈会。(2分)

  (2)每年至少邀请3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学院举办的就业市场会。(2分,每多一家加0.2分)

  (3)结合本系(部)实际和特点,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3分,每专业每年不少于2次,每多一次加0.2分)

  (4)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参与就业市场开拓,建立系(部)级就业基地。(2分)

  (5)开设系(部)级就业网页,进行个性化宣传。(1分)

  5、就业调研与创新(6分)

  (1)每年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意向调查,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工作。(1分)

  (2)每年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1分)

  (3)每年有专门的就业书面工作总结。(1分)

  (4)结合本系(部)特点和实际,自创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形式。(1分)

  (5)根据就业形势,每年提出具有创造性、可行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1分)

  (6)积极组织本系(部)教师和就业工作人员撰写有关就业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每年至少有1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1分)

  (三) 初次就业率(25分)

  1、达到本专业初次就业率得25分。

  2、每高于本专业初次就业率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每低于本专业初次就业率一个百分点减0.5分。

  4、每低于全院专业初次就业率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减0.2分。

  (四)就业率(30分)

  1、达到本专业就业率得30分。

  2、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0.5分。

  4、每低于全院同层次专业就业率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减0.2分。

  二、评估办法

  1、学院确定各专业初次就业率目标为90%,就业率为95%。

  2、各系(部)初次就业率均以院就业办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就业率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3、在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中,初次就业率和就业率得分取各系(部)所有专业的算术平均值。

  4、院就业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的10-11月。

  5、未完成就业率的专业所在系(部)不得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组织院学生处、就业办和有关部门,对各系(部)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附则

  1、本规定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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