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 为了确保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9〕15号)、《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19〕1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受理单位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二、发证机关
县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
(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三、办证条件
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9〕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含“申请再生育证相关情况声明”),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并就双方婚育、流动情况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作出声明。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请人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流动情况。再由申请人自行或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下列办证材料: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由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或者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是省内流动人口的,受理单位应根据申请人的声明,通过全员信息系统向涉及到的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出协查函,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或者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流入期间的婚育情况并反馈给受理地,没有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流入外省的,受理单位应向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出书面协查函。流入地7个工作日内不反馈情况的,受理单位应就协查情况写出说明。流入地的反馈函或受理单位的协查情况说明应纳入办证材料。
(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五)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持证人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五、便民措施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要把再生育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一次性告知。对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再生育证》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接负责制。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即来即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延期审批的,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实行网上办证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特事特办。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父母或近亲属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上门办理。
六、督办机制及责任追究
建立《再生育证》办理督办机制。对《再生育证》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群众、超过规定时限未完成相关工作、不认真履行审查(协查)职责等行为的,上级计生部门应及时进行督查督办,督办后仍不及时整改的,在考核评估中扣减依法行政相关分值,并责成相关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纪责任。
申请人在声明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骗取生育证依法处理,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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