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 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一国金融体系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一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理论争鸣开始,我国就在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而9月中旬央行举办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推向了白热化。为此,本报特邀请了在存款保险领域拥有资深经验的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董事会主席R.N.罗伯逊先生,请他来谈一谈加拿大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以兹借鉴。
主持人:您在CDIC工作已经近20年了,其间见证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种种变革,您能不能就此向我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呢?
罗伯逊:我想从CDIC的转型上来谈一谈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在设立之初,CDIC只是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器。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带来加拿大金融体系的稳定。1982年至1992年,加拿大爆发了银行倒闭风潮,使CDIC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继而引发了对改进加拿大存款保险体系的事后调查分析和研究。多方研究的结论是:一方面必须加强监管,改变金融监管体系失灵的状况;另一方面,由于CDIC单纯付款机器的法定权利不尽如人意,也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应该赋予其更多的职责和更大的权力。
这一制度设计是成功的,CDIC在此后20年间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证明。CDIC的损失率被大幅降低了,它不仅偿还了全部债务并且将由于以前倒闭风潮所产生的损失也全部化解了,同时它向金融机构收取的保费也降至了成立以来的最低水平。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CDIC是一家风险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对此您能不能加以更详细地说明?
罗伯逊:从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存款保险机构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付款机类型、成本最小体系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
第一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是: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和关闭之后,对所承保的存款进行偿付。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和关闭之前,存款保险机构无权或仅有十分有限的权力对其进行干预和监管。
第二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原则是:一旦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应该使因其倒闭所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最小化。因此,这类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尽管它可能无权关闭某家吸收存款机构或在其被关闭之前干预其事务,但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之前,它却有权参与并了解与其有关的全面信息,以便当其倒闭不可避免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设计出将吸收存款机构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和负债最小化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三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原则是:将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所面临的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实现风险最小化,必须得到风险最小化授权,即被授以履行该职责的权利,使其能够对其所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该机构倒闭前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接管或使其关闭。
我们认为,CDIC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从第一种类型转向第三种类型,因为一个强有力的风险最小化授权能够有效地激励整个存款保险体系节约大量资金,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
主持人:加拿大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困难?
罗伯逊:风险最小化的制度安排在实际运行中当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问题。由于存款保险机构重点关注其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的风险。相比较而言,除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管机构的职责还包括根据公共政策目标、政府的优先发展战略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普遍保护或发展整个金融体系。显然,二者的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在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其他安全网参与者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为了在CDIC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CDIC董事会中为其他监管机构和安全网参与者的主要负责人设立席位、组织多方负责人参加的高层论坛、签署战略性联盟约定以及联合签发干预指南等。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职责重合和监管真空问题。我们认为,金融体系中的某些方面存在产生低效的职责重复现象,这将会导致不必要的高成本。因此,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我们在保留CDIC的主要授权、职责和责任的同时,废除了那些与监管部门的公司治理指导有所重复的稳健经营和财务操作标准。
主持人:您认为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成功的经验?
罗伯逊: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我们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有得也有失,我们的经验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有限保护的原则下,当一个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适当的独立性、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其职责时,它在保护存款人和对于倒闭有关的成本最小化时才能非常有效率。
首先,我必须强调,对存款保护必须遵循有限保护的原则,并由一个信誉良好的独立存款保险机构来提供保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最小化授权和一定的独立性是存款保险制度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在经营上的独立性与风险最小化授权是同等重要的。此外,责任感、透明度和诚信也是一个良好的监管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一个风险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它应该是整个金融安全体系中的一个值得信赖的和可合作的部分,并能得到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全部信息。
主持人:您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罗伯逊:我认为,有一点应该得到各国的广泛认识,即一个国家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应该从三个方面构建自身的金融安全网络:首先,它必须有较完善的监管和监管体系;其次,它必须有一个在吸收存款机构早于短期流动性困难时能够提供救助的中央银行或其他资金来源;最后,它必须设立存款保护,这会让公众确信把钱放在银行比放在别的地方更安全,因此避免或减少小额存款人的损失和这些小额存款人对银行挤提而造成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但是,存款保险机构并不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和法律规定都各有不同。因此,在一个国家能够运行得很好的存款保险机制在别的国家就可能不起作用,这取决于公共政策目标、一国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中不同参与者的职责以及许多其他因素。所以,中国可以借鉴他国经验设计出符合自身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