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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的格式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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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硕博,撰写开题报告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良好的开题是成功毕业的一半,千万不要将开题报告流于形式,东拼西凑,走了一个过场还是不知道自己的论文该如何进行。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开题报告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开题报告范文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开题报告范文二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教科书编者、文本之间的多重对话,是思想碰撞和心灵交流的动态过程。”这一新理念要求语文教学要重视学生在阅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要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和体验,教师绝不能漠视学生在阅读中的主体地位 。

  在当前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里,书报杂志已经成为信息生产、贮存、传递、交流的一种主要手段,成为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媒介。因此,近年来,有一种新的提法,即把人们的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称为“第一文化”,把掌握电子计算机语言称为“第二文化”,而“第一文化”是获得“第二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可见,阅读能力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因此,在目前的高中语文教学中,很有必要对高中生的阅读现状进行解读。

  一、高中生的阅读现状

  1、有阅读兴趣而无阅读习惯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目前中学生对于课外自主阅读有一定的兴趣,74%的学生则明确表示自己喜欢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一些有用的课外书籍。但是,在所有被调查的对象中,只有5.6%的学生养成了每天阅读的好习惯,他们总是在每天固定的时间里(午休或晚上睡觉前)至少阅读半个小时以上,15.3%的学生则是每周集中花一两个小时阅读(大多是利用周末的时间),而79%的学生对于阅读没有固定的安排,看时间和心情而定,有空闲的时候就阅读,也没有具体的时间长短的限制。同时,还有10.7%的学生明确表示不喜欢阅读,中学生阅读课外书籍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目前仍然存在的应试教育压力下,他们不堪繁重的学业之苦,无暇旁顾,没有时间和精力阅读课外书籍,那就更谈不上阅读习惯的养成了。

  2、有阅读要求而无阅读方法

  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对象都认为中学生阅读课外书籍是有必要的,他们希望阅读大量的课外书籍获得更多的知识,丰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但是只有7.03%的学生知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阅读方式,其余的学生面对着阅读文本,只习惯于略读或精读,造成阅读效率低下或阅读兴趣下降。

  3、有阅读行为而无阅读效果

  调查结果明白的显示,我们的高中生有阅读的需求,亦有阅读的实际行为,但是涉及为什么喜欢所阅读过的这本书时,他们就基本无话可说了,因为他们大多只是追求阅读过程中的猎奇心理的满足,阅读只停留在故事情节的了解层面上,至于通过阅读后得到了什么收获,除了情节的引人入胜还是情节的曲折离奇,而时间久了之后,情节也会渐渐地淡忘。由此发现,高中生的阅读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4、有阅读数量而无阅读品位

  我们的调查发现,目前高中生通过各种途径已经阅读了大量的书籍,甚至少数高一的学生就基本上阅读过了教育部规定的高中生课外必读书目中的一半,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走进学生课堂,我们仍能发现他们的课桌上赫然摆着卡通漫画绘图小册子、粗制滥造的武打言情小说、网络电脑游戏高手、“搞笑”作品或写当代影视歌星、媒体主持、体坛明星之类的“时尚”杂志,甚至新生代的“另类文学作品”。我们不能全盘否定诸如此类的书籍,但我们不能不相信这个数据:33.4%的高中生没有真正读过一本完整的中国或外国名著,大多是通过道听途说能知道有这个书名就已经很了不起了,根本就谈不上阅读的感受了,而每一次写读后感之类作文时,只有去“拿来”了。但是一提及电脑游戏、武打招式、明星逸闻趣事,他们往往就可以滔滔不绝,如数家珍般了。这些都是因为缺乏选择与鉴别,盲目追随“流行”,造成阅读资源浪费,阅读品位不高。

  二、对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思考

  新课程标准以及语文学科性质决定了语文这一基础学科必须建立在“双基”的基础上,但又不能把“双基”作为唯一目标,而要以“双基”为基点,注重文化传递,从而影响学生的精神领域;在学习过程中熏陶学生的感情、性格、人格,培养学生的同情心和正义感,重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正确导向;而“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语文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针对高中生的阅读现状,高中语文阅读教学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提高教师的阅读素质

  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把每一个学生都领进书籍的世界,培养对书的酷爱,使书籍成为智力生活中的指路明星——这些都取决于教师,取决于书籍在教师本人的精神生活中占有何种地位。如果你的学生感到你的思想在不断地丰富着,如果学生深信你今天所讲不是重复昨天讲过的话,那么阅读就会成为你的学生的精神需要”,这是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P68),更是给语文教师的建议,尤其是在当前课程改革的大前提下,语文教师要与时俱进,尽快把握新教材,搞好课堂内外,更是离不开阅读,更是需要以读促思,以读养教。

  (二)明确阅读的作用

  不言而喻,要学生读和学生要读会带来截然不同的阅读效果。因此,教师还必须使学生明白阅读的作用,体会到阅读的益处才能激起他们强烈的阅读愿望,才会让他们自然而然地积极地主动地去阅读。

  (1)积累知识

  司马迁为编《资治通鉴》,“遍阅旧史,旁采小说,简牍盈积,浩如烟海。”屈原的《天问》一口气提出172个问题,天文地理,博物神话,无所不涉,显示了作者的丰富学识。要使自己渊博富有,就要认真读书,旁学杂收,广取博览。华罗庚曾说:“天才在于勤奋,读书在于积累”。可见,读书学习是积累知识的好办法。尤其是当今时代,新兴科学、边缘学科不断涌现,知识不仅是学业的基础,也是技能的催化剂,我们要吸收新概念、新知识,就要多读书,广纳百家之言,加强知识储备。

  (2)丰富语言

  “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学习语言是我们的终身任务,具有较高的驾驭语言的能力尤为重要。词汇丰富,进行口头交流时能从容自若,善于表达,进行写作时遣词造句也就不会贫乏。扎扎实实的语言文字基本功是每一个现代社会的有文化的人都应该具备的,古今中外的经典著作是书面语言的宝库,它们的语言准确、精炼、规范化,极富于表现力,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滋养。而多进行阅读,可以丰富语言,积累词汇。

  (3)提高能力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这句话说明了读书与写作的密切关系。阅读是写作的基础,阅读多了,“厚积而薄发”,就能对写作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读书能使人站得高,看得远。思路开阔,写文章就会得心应手;有远见卓识,写文章就能格调高,不至于出现陆游笔下的“恨渠生来不读书,江山如此一句无”的情况。而当前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科技人才最基本的智能包括自学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这诸多能力的培养与读书学习是密不可分的。

  (三)养成阅读的习惯

  好的习惯使人终身受益,高中生一定要努力养成好的阅读习惯。课内阅读方面的认真预习、听讲、复习自不必说;课外阅读方面,可以让学生从《语文读本》中挑选一些他们感兴趣的文章来共同赏析,一些课余阅读到的好文章,也可以作为对比阅读材料,进行知识迁移;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媒体,向他们推荐优秀教育网站和文学网站;一段时间之后还可让学生把自己的阅读体会、阅读推荐办成小报形式,张贴起来,诸如此类种.种良好习惯一旦形成,我相信将使学生一生受益,同时他们每日的学习也会在这种习惯支配下获得自信心和充实感。

  (四)指导阅读的方法

  “公欲利其事,必先利其器”,对学生进行阅读方法的指导显得犹为重要。以下略举几种对高中学生切实可行的主要的阅读方法:

  1、积累性阅读

  主要是通过在教师指导下的范文阅读和自己广泛的课外阅读来进行有效的积累。通过熟读背诵,学生既进行字、词、句、篇等语言表达形式方面的知识积累,又进行文章所包含的思想内容、语言知识和自然社会知识方面的积累。

  2、理解性阅读

  随着学生思维能力的进一步发展,他们逐步在较全面、较深入理解字、词、句、篇的基础上,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这种阅读水平的提高有一个由模仿到独立、由单项到全面、由浅近到深刻的分析综合的过程。

  3、比较性阅读

  比较是辩证法中经常运用的分析方法,把比较法运用到阅读教学中,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学法,即将两种或多种材料对照阅读,从而完成教学任务。比较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大知识视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比较可以使学生充分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去鉴别、去欣赏,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比较可以使学生将新旧识联系起来,实现学习过程中的正迁移。

  4、扩展性阅读

  扩展性阅读,是指以某篇作品(或某本书)为阅读基础点,向有关方面扩展的阅读方法。在中学语文教学中,扩展阅读训练对于学生拓展知识视野,启迪思维,增强理解的深度与广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扩展阅读的关键是确定好阅读基点与扩展方向。对于阅读基点应以精读为主,扩展性阅读应根据阅读的目的、层次、基础等因素略读为宜。这种扩展可以节选的文章为基点,向整篇(部)著作扩展;也可以某篇名作为基点,进一步向这个作家的其他作品扩展 ;以某篇作品为基点,向同类题材的作品扩展;以某一作品为基点,向同一文体的其他篇章扩展;以某作家作品为基点,向介绍这位作家的传记或评述性文字扩展 ;以某篇作品的引文为基点,向引文的(出处)原作扩展 ;以作品的删节稿或修改稿为基点,向原稿扩展等。

  5、评价性阅读

  随着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进一步增强,对文章的阅读评价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提高。阅读只有发展到这个阶段,才能圆满地达到阅读的目的。

  总之,新课程标准、新教材对语文教育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语文教师只有在理透教育新观念、重视教学新教法的基础上,勤学多思,不断充实自己,以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大量有益的阅读,全面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能力,逐步形成良好的读书文化氛围,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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