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品转让合同,供大家参考学习。
作品转让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_________(剧本)转让予乙方_______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本
第一条 转让剧本
1、 剧本名称:
2、 剧本类型:
3、 剧本完成时间:
4、 剧本是否发表:
5、 首次发表国:
6、 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 剧本作者:
2、 作者国籍:
3、 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 作者:
② 职务作品(剧本)所有人:
③ 受让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
第三条 甲方转让地位
甲方转让地位为:
1、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 委托转让人;(注:附委托书)
3、 再转让人。(注:附转让书)
第二章 转让权利
第四条 转让权利种类
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剧本著作权转让予乙方。
1、全权转让:
除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2、非全权转让:
甲方转让乙方以下权利:[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 (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 转让方式:
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之剧本著作权为:
1、 永久转让
2、 非永久转让(附期限或条件)第三章 转让对价
第六条 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支付剧本转让费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转让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转让费;
3、基本著作权转让费+项目分成。
第七条 采取第六条第1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 元。
2、支付时间为:
第八条 采取第六条第2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金额为: 占总额 %;
3、甲方修改完成后,乙方支付剩余著作权费用占总额
第九条 采取第六条第3种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权转让费用为:付时间: ,
2、项目分成方式为
第十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得剧本转让费为税后款。乙方应为甲方代扣代缴有关税款。
第四章 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署名权
1、署名方式:
(注:编剧名字,排列次序)
2、署名位置:
3、在乙方相关影视作品的海报、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中,不得侵害甲方署名权;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增加编剧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二条 荣誉权
1、如果该影视剧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分配给甲方;
2、影片在国内首映研讨,或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出竞赛,乙方应邀请甲方参加。
第五章 保证与承诺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 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
不含有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2.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甲方未将该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三年内使转让产品上市(注:或电视台播放、出版等。)
4. 乙方保证在影视剧音像产品上市初赠送甲方音像制品套,剧照15张,海报5张。
第六章 剧本交付
第十五条 剧本交付时间为:(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后)
第十六条 交付剧本规格:(注:电子版或纸介版,电子版要注明邮箱地址)。 第十七条 交付确认
甲方剧本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所有通知应以信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于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特别约定
1、根据第5条第1款约定,甲方有权选择剧本转让的地域范围;
2、根据第5条第2款约定,甲方有权对所转让之剧本进行回购或依双方约定的相关条件将剧本收回。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日期:
作品转让合同2
转让方: ,笔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影视剧本的版权并保证其版权的合法性、独立性和完整性。
2.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确认本合同约定影视剧本。
3. 本含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关系。
1. 转让剧本: 1.1 作品名称:电视剧/电影《 》剧本(又名《 》)。
1.2 作品长度:分 集/部、约 字。 1.3 剧本形式: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以下简称“本剧剧本”)。
1.4 创作时间:本剧剧本系作者 于 年 月创作。
1.5 作品版权:本剧剧本系上述作者单独创作完成,甲方拥有全部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被质押等权利限制。
1.6剧本来源: 。 (1)根据甲乙双方设想思路/历史故事直接创作。
(2)根据真实人物/真实故事直接创作。
(3)根据 的原著作《 》改编剧本。
1.7 本剧剧本的公开性: 。 (1)甲方承诺,在本剧剧本版权转让给甲方前,未曾公开(包括:未对本剧剧本在任何期刊、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表,也未拍摄电视剧或电影)。
(2)双方确认,本剧剧本已由甲方公开发表或出版。
(3)双方确认,本剧剧本已由甲方参 加 学术交流活动/申报 评奖活动,但未公开发表或出版。
2. 版权转让:
2.1 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 个日历天内,将本剧剧本最终稿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给乙方剧本的具体形式为:
(1)打印版、电子版本剧剧本的文学剧本、对白用本、拍摄台本各一份,集数、字数符合本合同约定。
(2)打印版、电子版本剧故事梗概、分集梗概各一份,集数、字数符合本合同约定。
(3)对交付本剧剧本版权的承诺书一式三份。
2.2 甲方交付的本剧剧本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中第 项。
(1)本剧剧本系由约定作者单独完成本剧剧本创作,并保证所改编和创作的剧本的版权完整且在转让时全部归乙方单独享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不会就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
(2)本剧剧本在交付乙方之前,自己或他人未进行公开发表、出版、拍摄影视剧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3)本剧剧本的版权在甲方交付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时转移。乙方受让本剧剧本版权后,在对本剧投资、拍摄时,有权对剧情进行修改、改编、调整或重新加工、再度创作。
(4)乙方在受让本剧剧本版权后,如决定对本剧剧本进行版权登记或处置时,甲方应予配合。
3. 转让价款:
3.1 价款总额:
3.1.1 本剧剧本版权转让与受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条件下的所有对价,除此以外,乙方再无其他任何支付义务或负担其他款项、成本。
3.1.2 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制作影视剧的集数增加或减少和制作形式的变化,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动。
3.2 支付进度:
3.2.1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3.2.2 乙方在其确认本剧剧本交付后 个工作曰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
3.3 款项支付:
3.3.1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即视为已交付甲方。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3.2 甲方收到各期款项时,须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发票/收据。
4. 其他事项:
4.1 特别约定:
4.1.1 双方确认,本剧剧本转让属于整体性买断,乙方取得本剧剧本版权后,可自行进行经营、处置,并可根据需要进调整、修改、改编和演化为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作品,并且在此类情形下,乙方无须再取得甲方授权和同意。
4.1.2 对本剧剧本及影视剧后续开发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乙方所有,具体由乙方与其他投资方(如有)约定。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对所形成的作品当中,将甲方作为编剧予以署名,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或增加转让价款。
4.1.3 甲方保证:其剧本中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的情形;同时,其剧中内容应为超出真实生活的艺术创作,不损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不引起他人对本剧剧本或乙方提出侵权主张。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和名誉损失。
4.2 评奖:
4.2.1 方可以本剧剧本申报参加国内外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所获全部奖项均归 方,但其中所获“作者”类别荣誉奖项可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4.2.2 如乙方决定不参加评奖活动,可由甲方申报参加“作者”类别的评奖活动,但参加评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参加评奖所获荣誉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获物质奖励则在扣除双方或单方承担的申报费用后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4.3 违约责任:
4.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4.3.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保证义务,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向乙方交付本剧本或乙方对本剧本的著作权存在瑕疵,或者因甲方的原因、行为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权利主张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乙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还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4.3.3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时,每迟延一日应按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迟延超过 日以上时,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为 元;超过 日以上时,另一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3.4 本合同因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如因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则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未能按约交付本剧剧本或交付剧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另行给予宽限期内仍未交付或仍不符合约定时;
(2)如约定本剧剧本转让前未予公开,但实际上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已发生了以发表、出版等方式被公开或者发生被其他方已经或准备用于拍摄影视剧;
(3)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后,甲方与他人就本剧剧本发生纠纷,或者其他人向乙方或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就本剧剧本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裁决。
4.4 争议解决:
4.4.1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 如协商不成,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地(如: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联络: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2)乙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4.6 合同生效与文本:
4.6.1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6.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姓名)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作品转让合同3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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