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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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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用电制度措施也是这样的约束效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措施

一、开工前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缘之间必须保持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电压1KV以下,4M;1—10KV,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线路中,必需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为零线引出。

四、现场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按三相五线要求布线,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的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五、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应选择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绿/黄双色线。

六、施工现场应使用铁制标准电箱,实行分级配电、两极漏电保护。即由总配电箱、配电箱、开关箱配电,在总箱和开关箱内分别装设漏电保护器。

七、分配电箱应装设在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两者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设备不宜超过3M。

八、照明灯具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行灯及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九、健全各项用电管理制度,坚持每月对现场用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现场电气安装、拆除、维修、检测、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专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某某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用电安全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__、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⑹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⑺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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