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危害,人们已家喻户晓。但是,对不少人而言,“毒驾”尚属一个新鲜词汇。“毒驾”是吸毒驾驶的简称,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联系起来后,肇事就呼之欲出了。那么道交法规定毒驾将受到什么惩罚呢?一起来看看吧。
毒驾的定义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毒驾的危害有哪些?
近几年来,新型毒品逐渐泛滥,而很多年轻人对于科学知识并没有积极的理解,当得知相较于传统毒品的‘生理依赖’,新型毒品主要是‘精神依赖’时,往往认为自己可以尝试一下,然后再戒掉”。特别是在比较富裕的年轻人群中,吸食新型毒品的现象并不鲜见,最典型的如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粉。而“飙车族”、“飞车党”也往往出现在这个阶层。因此,吸毒后驾驶的问题绝不可忽视。
据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慢21%,因此“毒驾”的危害远比酒驾严重的多,而“毒驾”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
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毒驾查处的案例有哪些?
1、2012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2013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肆意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3、2013年11月9日,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发生两辆小轿车擦碰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双方事故车辆和驾驶人一起带回交警大队进行处理时,其中一名驾驶人肖某突然情绪失控,持刀刺伤协警周翔、刺死民警杨明洪。后经毒品检测,肖某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4、2014年8月11日,孙某(女)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江西省新余市钤山路由西往东行驶时,撞倒一行人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自行车、两辆电动车三轮车及行人发生相撞,造成黄某等10人受伤,两辆电动车三轮车及一辆三轮自行车受损。后经尿液检测,孙某呈毒品阳性。
5、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临时检查时,一辆吉普车突然启动加速逃窜,将正在检查的一名民警甩倒,至其左手骨折。民警随驾车追击,发现嫌疑车辆已翻坠至路外。经查,车内两名嫌疑人余某、连某(女)均吸食了毒品。
6、2015年1月16日,申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未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晋DN7588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山西省长治市潞阳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谷飘香大酒店附近路段时,与行人翟某(事故发生时已怀孕)发生碰撞,造成翟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毒驾的惩罚标准
一、毒驾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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