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甲方应在南京地区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但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因个人原因仍然不愿意甲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基于此,在乙方多次申请要求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内容:
乙方属于下岗职工,因个人生活及家庭等原因,不同意以甲方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二、基于乙方的申请,甲方同意:
1、甲方暂时由乙方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为其报销社保费用 元/月。
2、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时,应提前15天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所需的材料,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停发前款所述的报销费用。
三、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按照乙方的申请暂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在甲方按照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发放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纠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
2、因本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系乙方要求所致,故如事后乙方主张甲方在本协议期间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如滞纳金等均应由乙方承担;同时,因乙方已经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不再有任何理由,故乙方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有效期间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一致。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