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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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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使用借贷契约书

  第一条 贷与人x x x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x x x使用,借用人约定 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x x x x年x月x日止共x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x x x x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

  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爰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

  住址:

  借用人: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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