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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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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 (以下简称“监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监概况 1、 业主委托监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 工程名称: ② 监范围:a 家装施工合同以内的项目预计 元 b 主材 预计 元 c安装厨房设备、门窗 预计 元 d 安装地板 预计 元 e 安装热水器、浴霸 预计 元③ 总投资: 监范围内预计总额 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2、 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②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3、 监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范围内的监业务。 4、 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人支付酬。 二、 监取费 1、 参照京市物价局、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京价(收)字(1996)第043 号文件。结合当前家庭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执监取费。 2、 家装监取费标准按家装工程的总造价计醛  a、 3 万元以下工程收取监费 计 元。 b、 3 万元以上的按 计醛 计 元。 3、 监人收费最终结算以家装总造价为准。签订监合同时支付监费的30计 元,监人进场时支付监费的 50计 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支付 20计元。 三、 监人责任义务 1、 监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监,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 监人在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监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工程洽商。 4、 在监过程中,监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 监人发出的停工和复工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 业主的责任义务 1、 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 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业主与承包 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 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 业主应当监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 双方违约责任 1、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赔偿。计赔偿额超过监酬总额(扣除税)。触及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责任。 2、 监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 天内加收监费, 天以上的每天按监收费总额的 进支付。 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 因可抗导致监工作能进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或解除合同时,应当 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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