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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存量房委托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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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附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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