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人寄托者(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受寄者(以下简称乙方)的仓库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号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一般家庭电器用品,但限于能装箱者。
第二条 前条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仓库东南角 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寄存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 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契约,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托人(甲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寄人(乙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