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a
2.b
3.c
4.d
5.e
……
各发起人共同委托__________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4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人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地_____房间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a:(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b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c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d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e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