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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有什么亮点?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984年5月11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1996年和20xx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自20xx以来,我国延续经济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大增长极。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又以水污染最为严重,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尽管20xx年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20多年的漏洞短板,譬如地方责任的判断、违法行为的惩处、企业行为的规范等,但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先现状要求,以至于出现“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政出多门数据不一、企业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

  20xx年,全国人大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xx年3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初稿通过,4月征求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31个国务院部分及各省市环保厅意见。

  经过8年酝酿,20xx年6月12日,国家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自20xx年开始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启修订之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文我们可以看到,水污染治理环境执法出现大幅度收严的态势,最直观的是,“法律部分”从当初的22条增至31条。根据环保部的解释,此次修订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透露,“征求意见稿对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实际上已经在向国际接轨。”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是此次修订意见稿的最大特点。据业内分析,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几大方面:

  ①继承性。继承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效部分,同时继承新环保法及“水十条”的优秀部分。

  ②透明性。修订稿高度强调企业排污及重点监测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及公众参程度。

  ③延伸性。修订稿新增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将水治理范围大大拓展。

  ④监督性。对特性废液、放射性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提出明确防控要求,收紧工业排污企业监管。

  ⑤前瞻性。修订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多项预防性规。

  “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将3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纳入按日计罚范围,同时将处罚上限达到百万的法律条款从当初的1条提升至现在的9条。

  可以说,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意见稿重罚、重预防、重责任、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违法成本低、责任主体不明确、监测数据造假等长期存在的问题,着实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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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环保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xx年10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xx”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为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第二条)

  二、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第三条、第四条)

  三、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第六条)。二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第八条)。三是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第九条)。

  四、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五、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二是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三是规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四是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的要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五是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六是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六、严格法律责任。根据环保法的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环保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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