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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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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1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从1991年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推开,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是就全局而言,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基层组织建设不够重视,基层组织不健全,工作无人抓;有的基层组织工作开展不力,有的部门参与意识不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有的地方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不够,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一些工作措施的落实还缺乏组织、机制、物质等方面的有效保障。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有利于促进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基层组织建设好了,基础工作做扎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才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在基层建立起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层层有人领导,层层有人办事,层层真抓实干。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和工作力量,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密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全面提高基层预防、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把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组织

  1、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配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党委副书记。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乡镇、街道综治办要加强自身建设,明确职责任务,把工作的基点放在组织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不要行使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力(乡镇、街道综治办的职责任务附后)。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政法基层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人员编制除上级机关下拨外可由地方根据基层实际需要调剂解决。要保证政法基层组织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提供一定的办公条件。

  2、大力加强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治安问题比较多的村(居)委会要加强领导,对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领导班子要及时进行整顿,选配好党支部一班人,特别是要选好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要有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地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要教育、组织党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村(居)委会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村(居)委会要建立治安防范组织、法制教育队伍,开辟常年的法制教育阵地。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群防群治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建立治安巡逻、看楼护院组织,并严格管理,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集中执勤的群防群治队伍可参照民兵体制进行管理。要保障群防群治工作必需的经费,地方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自筹经费的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群众的负担。对在群防群治工作中负伤、牺牲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

  1、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日常考核,共同检查落实,基层单位要进一步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2、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针对当地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斗争;对治安混乱的地方,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动员和组织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尽快扭转治安混乱的局面。

  3、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军警民治安联防工作,完善区域防范机制。要强化以公安干警为骨干,以治安室、治安岗亭为依托,以专职、义务巡逻队为主体的多层次治安联防网络,加强动态管理,严格社会面的控制。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中,要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特别要在落实经常性管理上狠下功夫。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增强投入,重视发挥科学技术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继续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加强护路队伍的管理、教育,全面推行铁路治安承包责任制,对治安混乱的区段进行重点治理。在公路、航道和通讯线路沿线逐步建立防护体系,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破坏交通、军事设施,盗割通讯线路等犯罪活动。

  5、强化居民住宅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住宅小区要逐步实行封闲式管理,新建小区必须建设相应的治安防范设施。保险公司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要积极支持居民住宅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各种物业管理公司要把安全防范纳入工作范围,有效防范入室盗窃、偷盗自行车等多发性案件的发生。

  6、强化人口管理,特别是加强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口流入地要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口流出地的公安机关要掌握重点人口的去向。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的管理。

  7、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村级民事和经济纠纷调解网络,特别是要加强相邻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当好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运用调解、代理等手段,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办事处)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尤其应当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成效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2、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今后五年内,要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轮训一次。乡镇、街道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人员,由地(市)、县负责培训。治保会、调解会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业务骨干的培训,由县(市)、乡镇(街道)两级主管部门负责。

  3、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中,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给予表彰或批评。要在加强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正确行使一票否决权。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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