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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说才会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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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 国际商务谈判是跨越国界的谈判,谈判的根本区别源于谈判者成长和生活的环境及谈判活动与谈判协议履行的环境的差异。国下面小编整理了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供你阅读参考。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一)语言差异

  在涉外商务谈判中,语言问题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问题始终值得引起谈判者的注意。即便是在使用同样语言的国家,如使用英语的美国、英国,在某些表达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语言差异,特别是在两种语言中都有类似的表达但含义却有很大差别时,以及某种表达只有在一种语言中存在时,极易引起沟通上的混淆。如在中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方法之一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企业规模等评定企业的等级,如国家级企业、国家二级企业等,在美国则没有这种概念。简单地将一级企业、二级企业解释为 first class enterprise和 second class enterprise,很难让对方理解这种表达的含义,起不到在国内谈判中同样表达所能起到的效果,并且有可能使对方产生误解,如将二级企业理解为二流企业。在拟定谈判协议时,语言差异问题更值得予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二)沟通方式差异

  不同文化的人群有其所偏好和习惯的沟通方式。涉外商务谈判中的双方经常属于不同的文化圈,有各自习惯的沟通方式。习惯于不同沟通方式的双方之间要进行较为深入的沟通,往往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高内涵文化国家,如中国、日本等,人们的表达通常较为委婉、间接;而在低内涵文化国家,直截了当的表达则较为常见。高内涵文化的谈判者比较注重发现和理解对方没有通过口头表达出的意思,而低内涵文化的谈判者则偏爱较多地运用口头表达,直接发出或接受明确的信息。来自这两种不同文化的谈判者在进行谈判时,一方可能认为对方过于鲁莽,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对方缺乏谈判的诚意,或将对方的沉默误解为对其所提条件的认可。沟通的差异不仅表现为表达方式的直接或间接,还表现为不同国家或地区人们在表达过程中动作语言(肢体语言)运用上的巨大差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在进行口头表达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动作语言;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则不习惯在较为正式的场合运用幅度较大的动作语言。值得注意的是,与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一样,动作语言同样也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同样的动作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完全不同,甚至会有截然相反的含义。对动作语言认识和运用的差异,同样会给谈判中的沟通带来许多问题。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三)时间和空间概念上的差异

  大量研究表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人们的时间概念有着明显的差异。就谈判而言,有些国家或地区的谈判者时间概念很强,将严格遵守时间约定视为一种起码的行为准则,是尊重他人的表现。如在美国,人们将遵守时间约定看成是商业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之一,比预定时间提早到达经常被视为急于成交的表示,而迟到则会被看成是不尊重对方,至少也是不急于成交的表示。但在拉丁美洲或阿拉伯国家,如果这样去理解对方在谈判桌上的行为,则可能很难达成任何交易,这些地区或国家的谈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时间概念。

  空间概念是与时间概念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人们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安全距离。在与一般人的交往中,如果对方突破这种距离,就会使自己产生心理不适。有关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在正常情况下人们相互之间的心理安全距离较短,而一般美国人的心理安全距离则较法国人长。如果谈判者对这一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就可能使双方都感到不适。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四)决策结构差异

  谈判的重要准则之一是要同拥有相当决策权限的人谈判,至少也必须是与能够积极影响有关决策的人员谈判。这就需要谈判者了解对方企业的决策结构,了解能够对对方决策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很大不同,商务活动中的决策结构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以在国内商务活动中一贯的眼光去评判对手,可能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如在有些国家,企业本身对有关事务拥有最终决策权,而在有些国家,最终决策权则可能属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方企业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能合法履行。而同样是在企业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在注意到不同国家企业决策结构差异的同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介入国际商务活动的程度和方式。政府对国际商务活动的干预包括通过制定一定的政策,或通过政府部门的直接参与,来鼓励或限制某些商务活动的开展。在通常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国际和国内商务活动的介入程度较高,但这并不等于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介入企业的国际和国内商务活动。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意大利、西班牙及法国,某些重要的经济部门就是为政府所有的。当商务活动涉及国家的政治利益时,政府介入的程度就可能更高。 20世纪 80年代初跨越西伯利亚的输油管道的建设问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某一美国公司的欧洲附属公司与苏联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但美国公司及其欧洲附属公司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政府分别介入的情况下,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美国政府要求美国公司的附属公司不提供建设输油管道的设备与技术,而欧洲国家的政府则要求公司尊重并履行供应合约。争议最终通过外交途径才得以解决。由于涉外商务活动中可能面临决策结构差异和不同程度的政府介入,因而涉外商务谈判可行性研究中的对手分析远比国内商务谈判中的有关分析复杂,在某些情况下,谈判者不仅要有与对方企业谈判的安排,而且要有与对方政府谈判的打算。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五)法律制度差异

  基于不同的社会哲学有不同的社会发展轨迹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存在着很大区别。要保证谈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谈判协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与此同时,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仅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得以遵照执行的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在涉外商务谈判中,谈判者需要遵守那些自己并不熟悉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充分理解有关的法律制度,了解其执行情况,否则就很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国际谈判国内商务谈判差异(六)谈判认识差异

  不同文化中人们对参与谈判的目的及所达成的合同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如在美国,人们通常认为,谈判的首要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与对方达成协议,人们将双方达成协议视为一项交易的结束,至少是有关这一交易的磋商的结束。而在东方文化中,如在日本,人们则将与对方达成协议和签署合同视为正式开始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对达成协议的这种理解上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待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变化的态度。根据完成一项交易的解释,双方通常就不应修改合同条件,而若将签署协议视为开始合作关系,则随着条件的变化,对双方合作关系做某些调整是十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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