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拉动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优先实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潜力加速释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唐山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唐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惠政策看这里!
丰润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简介
一、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业微小企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实现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6个月,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咨询电话:3238356)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下列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2/3的给予社保补贴。
1)经县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初次享受政策时间核定,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3238356)
三、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五类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单位每人每月300-400元的岗位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八、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就业见习期满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唐山市最低生活标准的90%,剩余10%由企业(单位)承担。(咨询电话:3225811)
九、创业服务
已登记失业(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需要申办《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由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的创业政策咨询、创业专家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模拟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咨询电话:3315511)
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一、小微企业店铺租金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失业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的(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的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二、劳务输出补贴
各类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向县外输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者,一次性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三、职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有创业愿望毕业学年的职业院校学生,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的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关于促进2020届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唐山市制定了35项促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措施。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升学渠道
(一)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拉动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优先实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潜力加速释放。
2.推动生物医药、智能物流、计算机通信、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互联网+”等领域就业规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支持通过电商、共享经济平台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扩大企业招聘规模 4.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鼓励中省驻唐企业和我市国有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6.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9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
7.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人员。
8.鼓励大学生回原籍本村任职,从事基层党建、服务管理、村务监督、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择优推选为村党组织书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9.落实国家和省公费师范生全部入岗入编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1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对招聘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11.挖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进一步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岗位,重点面向脱贫攻坚一线,面向基层乡镇一线。在今年公务员(含选调生)招录工作中,用好用足考录政策,增加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人数。在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各地增加岗位设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2.开发设置临时公益性岗位。针对2020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
13.支持高校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允许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2020年优秀本科以上层次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高校应与选聘科研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应不超过3年,并按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加大公办幼儿园吸纳高校毕业生力度。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有关规定招聘补充幼儿教师,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高幼儿保教水平。
(五)开展专项扩招和入伍征集
15.落实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计划。做好2020年硕士研究生扩招工作,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集成电路、软件、新材料、先进制造等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鼓励普通高校专接本扩招,招考人数比去年增加一倍,向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健康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倾斜,实现学生培养层次和就业能力双提升。
16.提升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比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今年征兵工作部署,面向毕业生精准宣传、动员和征集,努力实现征集人数和征集比例双突破。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7.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含组织创业合伙创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除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8.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对毕业年度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3000-5000元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二、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一)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的招聘对接活动
20.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建设及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发展,摸清用人需求,动态发布岗位需求目录。
21.全面开通高校网上招聘通道,多方挖掘用人岗位信息,实现毕业生网络招聘全覆盖。建立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实现各高校就业服务网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招聘网站的互联互通。
22.加强网上面试辅导,帮助指导学生选准岗位、尽快签约,切实提升网上招聘的签约成功率。适时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积极举办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到校开展招聘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在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持续开展网络招聘和一对一、小型化、错峰式线下招聘活动。
(二)建立毕业、就业手续一体化、便捷化办理流程
23.适当延长研究生毕业答辩、学位审核时间和次数,对湖北籍特别是武汉籍学生单独制定政策,确保他们可以有更长时间、更多次数,顺利完成毕业答辩。 24.开通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允许学生采取网络提交、在线审核和邮寄等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25.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时限,尤其是严禁用人单位发布针对湖北籍学生的限制性招聘信息。
26.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确保离校后服务不断线。
27.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运用,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自动关联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准确记录就业创业情况,为毕业生享受政策、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三)着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8.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就业、创业、学徒制、技能提升等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措施。
29.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的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0.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相关领域就业。
(四)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31.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困难毕业生,持续开展精准摸排,准确掌握就业状况,“一人一策”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
32.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3.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34.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维权渠道,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依规用人,保障已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缴纳社保、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等权益。
唐山市就业创业政策明白纸!
一、企业帮扶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33元和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冰雪行业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本企业营业额30%以上的外贸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6个月执行;其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3个月执行。按上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计算的返还资金总额超过企业2019年实际亏损额的,以企业2019年实际亏损额为限予以返还。
3.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就业见习补贴。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
6.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重点群体帮扶
(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3.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子女、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10%,当地财政负担9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就业援助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200元。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